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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2010修正)

大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1996年10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97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促进人防事业的发展,增强城市防空能力,根据《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设施)是指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具有防护能力的地下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地面伪装房、管理房、挡土墙、排水沟、专用 道路、专用水电设施、专用碴场)和人防指挥、通信、警报、三线战备厂点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人防办做好人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设施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开发和利用人防设施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 人防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审查、实施城区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时,应当同时考虑人防设施建设。
  第七条 人防设施建设计划由市人防办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
  人防设施建设用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防设施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除外)由人防办负责方案论证、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定额管理、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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