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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2010修正)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
(1997年8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7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是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稽查机构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的单位遵守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连市辖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的单位的财政、财务稽查。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财政局是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财政、财务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的财政、财务稽查监督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的稽查工作。
  第五条 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稽查机构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收费、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向财政稽查机构举报。
  第六条 财政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的单位遵守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四)对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财政稽查机构按下列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一)市及县(市)、区财政稽查机构负责对本级财政管理范围内的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活动的单位进行财政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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