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正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与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 大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会同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港口岸线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港口岸线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 港口岸线建设和利用,应符合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规划。
第七条 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进行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