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提高信息化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与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立项、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有关的技术和应用标准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工程的计划、建设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符合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并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及县(市)、区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计划、财政及其他部门制定。属于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统筹安排。
第七条 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应当经过论证,其中,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
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的信息化工程设备和技术应符合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技术和应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