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968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程序,根据《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简要说明。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