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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运转时限及催办督办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运转时限及催办督办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972号)


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运转时限及催办督办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向委秘书处反馈。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运转时限及催办督办工作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运转时限及催办督办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人口计生委)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运转时限是指公文在卫生人口计生委OA系统(含纸质办理)签收、登录、分办、拟办、拟稿、送审、转办、印制发文、办结、归档等环节所需时间。
  催办督办是指在公文运转及办理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的过程中,相关负责同志及文件管理督办员通过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系统和网络技术,采用手机短信、电话等手段进行提示、督导的方式和过程。
  第三条 公文催办、督办工作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交办的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调研课题、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下级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工作请示的答复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重要信访案件和媒体反映的有关卫生和人口计生工作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委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等。
  第四条 卫生人口计生委总体催办督办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设立2名文件管理督办员负责催办督办工作,并执行A、B角工作制度。秘书处领导负责经常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 强化各处(室)催办督办负责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催办督办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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