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三)将公益林建设、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投资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林木基地和营造林木;
(四)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五)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五)监督管理林地的开发利用,审核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签署意见;
(六)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国有林地、林木的产权登记等日常工作;
(七)监督管理林木、木材的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
(八)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监督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护林人员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第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
第九条 国有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