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