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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有异议,在五日内向提请机关、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机关、区县司法局在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区县司法局、或者提请机关发现提请减刑、假释不当,具函建议提请机关、或者由提请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收到撤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作出准予撤销提请减刑、假释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区县司法局、提请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通过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外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北京市社区服刑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文书样式电子版四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评议表

参加会议情况

评议时间

 

评议地点

 

主持人

 

评议人

记录人

 

罪犯情况

姓 名

 

罪 名

 

矫正类别

 

矫正期

 

起止日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意见情况

学校及教师意见

 

单位及负责人意见

 

社区及居民意见

 

公安派出所及社区民警意见

 

社会工作者意见

 

评议结果

 

评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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