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有异议,在五日内向提请机关、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机关、区县司法局在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区县司法局、或者提请机关发现提请减刑、假释不当,具函建议提请机关、或者由提请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收到撤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作出准予撤销提请减刑、假释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区县司法局、提请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通过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外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北京市社区服刑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文书样式电子版四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评议表
参加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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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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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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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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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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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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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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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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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矫正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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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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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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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表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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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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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教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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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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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及居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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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及社区民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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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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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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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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