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因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假释的,按法定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虽具备上述条件,但属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犯罪并判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老年、残疾罪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各项基本条件,不具有连续犯罪、数罪并罚、有前科劣迹、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罪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一罪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暴力性犯罪罪犯等从严假释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可以从宽假释:
  (一)老年罪犯满六十周岁,获得奖励折算可以减刑刑期四个月以上的;满六十五周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的。
  (二)残疾罪犯经统一委托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系不可逆转的双目失明、肢体瘫痪、截肢二肢以2322上、其他丧失作案能力或者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均不含自伤致残)的。
  第十四条 老年、残疾罪犯假释,生活必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并经居住地司法所书面证明,区县司法局书面审核同意。

第四章 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

  第十五条 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的,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已执行三分之一以上的,缓刑、假释考验期已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减刑其他基本条件的,可以减刑。
  第十六条 未成年罪犯获得与成年罪犯同等奖励,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奖励折算可以减刑刑期标准,各增加一个月。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不受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的限制,减刑间隔一般在八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从宽假释:
  (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基本条件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连续二年以上,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二次以上奖励的,或者重大立功一次的。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每年四月、十月集中办理两批。获得重大立功的,或者剩余刑期、考验期在六个月以下的,不受上述集中办理时间限制。
  罪犯奖励评比工作结束,司法所即可办理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工作。
  第二十条 司法所所长、公安派出所主管所长、矫正警察、社区矫正专职司法助理员,组成街道(乡镇)罪犯考核奖惩工作小组,司法所所长任组长。司法所负责具体办理工作。
  司法所在五日内,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条件等情况,分别听取学校及教师、单位及负责人、居(家、村)委会及社区居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意见。
  街道(乡镇)罪犯考核奖惩工作小组,综合情况和意见集体评议。集体评议无异议的,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在罪犯居住社区、单位、司法所公示五日,未成年罪犯除外。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整理卷宗,报区县司法局审议。对公示有异议的,司法所及时复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