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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提请减刑,一般预留呈报、各级审核和人民法院裁定所需二个月,获得重大立功除外。
  第五条 社区服刑罪犯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减刑:
  (一)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达到规定可以减刑标准的。
  (二)减刑前已服刑期、考验期: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的;缓刑、假释考验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判有期徒刑、拘役刑期、或者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已执行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考验期,不得少于原判有期徒刑、拘役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不得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原判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四年。
  (四)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十个月。
  (五)扣除所获奖励累计折算的可以减刑刑期,扣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所需二个月,所余刑期、考验期不具备获得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时间条件的。
  第六条 社区服刑罪犯所获奖励,一般累计一次使用,但获得重大立功可以即时使用。所获奖励累计一次减刑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未兑现的奖励可以下次使用,但获得重大立功又获得其他奖励除外。
  第七条 社区服刑罪犯因重新犯罪、漏罪,或者因违法行为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治安罚款、治安警告、社区矫正记过、社区矫正警告等处罚的,尚未使用的奖励无效,但获得重大立功应当减刑的除外。

第二章 减刑

  第八条 缓刑、假释罪犯,获得重大立功一次,或者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奖励累计折算可以提请减刑刑期六个月以上的,方可减刑。
  第九条 对缓刑、假释罪犯减刑,一般用同一标准相应缩减缓刑、假释考验期。
  第十条 对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减刑,一般用同一标准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刑。
  第十一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期限,管制、缓刑、假释的,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暂予监外执行的,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期限,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假释

  第十二条 假释仅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假释:
  (一)原判有期徒刑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的,原判无期徒刑已执行十年以上的,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执行十四年以上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连续三年以上,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奖励累计折算可以减刑刑期六个月以上的。
  (三)减刑后假释间隔一年的。
  (四)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五)处于社区矫正A类管理状态的。
  (六)与罪犯是亲属、近邻、同村的被害人,对罪犯假释无异议的。
  (七)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具有矫正组织监督管理条件,罪犯表示自愿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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