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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0]442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动社区服刑罪犯矫正的积极性,规范对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动社区服刑罪犯矫正的积极性,规范对社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区服刑罪犯在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所获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罪犯,可以减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可以减刑或者假释。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自觉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的除外)。
  第三条 社区服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根据日常考核评比结果,区县司法局给予综合奖励:社区矫正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报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给予单项奖励:立功、重大立功。
  第四条 社区服刑罪犯所获综合奖励、单项奖励,用同一标准折算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刑期及考验期,假释刑期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非监禁刑的可以提请减刑刑期。
  (一)获得社区矫正表扬一次,可以提请减刑二个月;
  (二)获得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一次,可以提请减刑四个月;
  (三)获得立功一次,可以提请减刑四个月;
  (四)获得重大立功一次,可以提请减刑六个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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