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精心组织,积极实施,有效推进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确保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成立西安市加强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纠风、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文化广电出版、民政、农业、审计、编制、物价、工商、扶贫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加强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牵头组织各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我市教育与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积极主动、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三、明确责任,切实解决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一)全面落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归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市中等以下学历学校和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和各级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凡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二)做好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移交和归口管理工作。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逐步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原其它部门、行业、企业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统一归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三)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原审批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于未达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问题的,要进行清理并限期整顿,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未经审批的黑班办学、超业务范围办学、违规招生、虚假宣传、财务混乱、不规范校名以及非法集资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对于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