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4号令)、《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市政发〔2009〕115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所有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环境评价,未进行地质环境评价的矿山企业不得进行年检登记等工作,严防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五、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区县、乡、村都要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水务、交通和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和城建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应急以及监测、预防、预警预报、治理工作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提高地质灾害应急队伍、装备、处置能力、远程会商、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以及防灾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防治责任;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四)巡查到位,强化值守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汛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汛前排查,冬春冻融期以及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防御措施落实到位。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责成责任单位迅速落实防治措施。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24小时专人值守的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要严格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和《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等情况如实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般灾(险)情报告应2小时内书面上报市地质灾害值班室,重大灾(险)情报告应1小时内书面或电话上报市地质灾害值班室。并写明灾(险)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初步致灾原因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