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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已经市政府2011年3月21日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物价上涨幅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等因素,我市提出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增长幅度不高于当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为了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市政府已将目标任务分解到13个区县、10个开发区、3个市级部门,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大力度,迅速落实项目、落实土地、落实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增加住房供应总量。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开发区)在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前,要按照我市今年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拟供地所在区域的房价地价水平,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的控制区间。
  五、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土地、房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起房价监管责任,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落实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对控制土地出让价格、房屋销售价格不力的部门、开发区和区县,市政府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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