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现将《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规定》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具体安排。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培训,掌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实施行政监察。要重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和量罚标准,裁量基准要按规定进行备案,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依据《规定》,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要结合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94号)精神,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规定》,重点制定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不断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