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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访友、旅游、出差的;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学习或者培训的。

  第十四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有效期为1-3年。

  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毁或者登记内容变更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或变更手续。

  变动居住地址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自变更居住地址之日起七日内,到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原居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

  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持证人不得拒绝。

  除公安部门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向房地产部门办理城市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租赁房屋中介服务时,应当建立租赁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档案。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本地区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并将相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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