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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和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分站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流动人口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兰州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查询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名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及携带未成年人情况等。

  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 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

  (二)雇主招用流动人口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办理;

  (四)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申报办理。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机构对于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依法核实申报材料,对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办理居住登记;对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办理居住登记,并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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