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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袁占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包括本市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和红古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四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不属于流动人口。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平等对待、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工商、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建设、交通、城管执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质检、食药监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街道、乡(镇)建立流动人口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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