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对布点集中、规模小、办园质量低的幼儿园进行整合,改善现有幼儿园办园条件,扩大园均规模,提高办园质量。公办幼儿园由区县政府统筹,办园主体单位负责改造,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负责改造。
五、加快教师队伍建设
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根据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区县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市编办发〔2006〕58号)精神,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实行编制动态管理。
配齐配足幼儿教师。2011年至2015年,根据普及学前教育规模扩张的需要,各区县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状况,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调配到公办幼儿园工作。对教师数量不足的幼儿园,按照陕西省招聘教师的相关要求,由教育、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定数量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招聘符合任职条件的教职工。
加快幼儿教师培养。依托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加强幼教专业建设,拓宽幼儿教师培养渠道,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为普及学前教育培养合格教师。发挥西安文理学院幼教学院骨干作用,2011年招生规模扩大至600人,为我市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加大园长和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教师培训工作机制,创新培训模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培训。2011年至2015年,对新增幼儿教师实行全员岗前培训,合格人员持证上岗。2011年至2013年,集中培训园长300名,进行3个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持证任职。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市级每年培训教师2500名,五年内对全市幼儿园教职工进行一轮专业培训。各区县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做好教师培训工作。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依法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建立幼儿教师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福利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根据实际,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标准。
六、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市、区县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经费未来三年明显提高,每年教育费附加中也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普及学前教育的经费需求。
市、区县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2所、区县级和乡镇级各1所公办幼儿园建设。建设资金在中省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灞桥区、雁塔区、阎良区、长安区和高陵县按6∶4的比例分担,市级与临潼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按7∶3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