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费
(二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将教师队伍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逐年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骨干队伍建设、支教、教师转任交流等工作。区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学校要将中小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
(二十八)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各级政府应不断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一线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教师倾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区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落实教师的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险,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切实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体现广大教师从教治校的主人翁地位。
七、强化责任,形成教师队伍建设强大合力
(二十九)实行教师归口管理。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公开招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调配交流、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中小学教师实行“以县为主、县管校用”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聘用和调配,促进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逐步将“学校人”向“职业人”转变。区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三十)落实教师管理责任。区县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营造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长是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完善政策,落实职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对校长的年度考核。市、区县编制部门要科学合理核定教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人事政策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十一)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依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险,要将教职工档案委托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管,切实做好档案管理、职务评审等工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指导民办学校作好人事管理工作,要将教师培训、评优表彰等名额安排到辖区民办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