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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探索教师职业良性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十五)深化职称评审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3号)精神,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将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条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时,任上一级职务(职称)期间年均须完成72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在区县内跨校评聘,不断促进教师流动,均衡配置教师资源。
  (十六)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县域统筹、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引导教师由城镇向乡村、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强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继续实施支教工作,每年选派城镇教师到边远农村学校开展支教工作,将城市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送到农村,不断提升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小学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两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中小学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区域内转任交流,每个聘期(3年)至少应有20%以上教师交流轮岗。到2015年,基本形成教师流动正常化。鼓励优秀教师和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尤其是边远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骨干教师对口帮扶、乡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等制度,积极探索城乡教师互派工作,实现区域之间、校际之间优质教师资源共享,形成良性帮扶机制。
  (十七)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严格认定程序和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把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思想品德、具备国家法定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取得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学教师资格须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教学人员必须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定期(5年)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并制订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制度相结合的具体办法,形成激励教师终身学习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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