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小学新任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不断提高本科学历人数比例;初级中学新任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鼓励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初中任教;普通高中新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招录人数要占一定比例。新任教师补充要坚持资格准入、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省考县选的原则,参加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和缺编情况,制定新任教师补充计划,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笔试由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为学校招录体育、音乐、美术、英语和计算机等学科专业教师,及时补充急需学科教师,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中小学教师年度补充与减少数量应基本持平。今后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和途径自行补充和聘用教师。新任教师必须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2年,并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
(十三)实行全员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中小学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采取量化考核、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聘任,聘期原则3年,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和结构比例,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中、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比例。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实行“评聘结合”的教师职务聘期制度,打破职务聘用终身制,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十四)强化教师绩效考核。建立学校、社会、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教师评价体系,逐步形成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以师德、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对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和培训进修等方面进行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续聘解聘、收入分配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需按一定比例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转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自主分配。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其下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50%发放。平时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当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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