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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五)将其他条款中的“公安部门”和“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分别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二、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将第十二条第六项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未经市交通、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四、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不得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厅,”。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个人应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农场)办事处认可的文件,”。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电子游艺娱乐活动经营以及非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活动的,由所在地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的,经所在地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修改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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