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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6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责道路、桥梁交通的管理,排除道路障碍,保证交通畅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批准和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缴纳占道费,并由城市管理、工商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公安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四)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到批准挖掘道路的公安部门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修改为“到批准挖掘道路的城市管理部门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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