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冀煤安监字〔2011〕38号)
各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研究制定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督办”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监察分局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一般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局事故调查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向事故有关监察分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