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材料要求
第九条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二)企业质量认证证书或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
(三)申报产品最近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四)产品现执行的标准及内控标准文本;
(五)产品鉴定证明文件;
(六)申报产品各类许可证复印件;
(七)申报产品三年来所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荣誉证书、专利证书、证明复印件;
(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或实行行政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
(九)有关机构和用户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的证明;
(十)其它有关证明资料。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在限定时间内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申请认定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重点抽查,初审合格的提交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通过媒体对认定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名单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认定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局颁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对获得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有效期满未经重新认定的,原称号自行取消,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称号。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取消名牌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