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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修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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