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及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环保、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模、布局以及发展方向。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举办民办养老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条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制定或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