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分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
7.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19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县)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县)级公示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8.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4),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各区(县)中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由区(县)教育局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事前对社会公示。个别特殊情况,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各区(县)中招办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