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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统一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1)各区(县)中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1),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符合2011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招生计划)18%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各区(县)和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名额分配”志愿栏中)。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招生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中高职贯通”招生的面试工作应当在学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条件、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和面试安排等内容。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本市常住户籍考生,均可结合自身条件及招生学校的要求自行到学校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考生方可填报“中高职贯通志愿”。

  (2)招生录取

  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招生计划,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后面批次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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