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务工作
(一)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组织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考生若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到报考的区(县)中招办申请成绩复核,由区(县)中招办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及家长等不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县)中招办通知考生。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考生成绩复核的个别申请。
六、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推荐生、自荐生以及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录取”,即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分为五类:(1)“零志愿”录取;(2)“名额分配”录取;(3)“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4)1-15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5)征求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按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区县教育局网站、区县招生机构网站或学校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