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财政资金对专业孵化基地予以支持。统筹各类资源,根据专业孵化基地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加大对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支持。
第四章 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推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申请各类国家支持,推动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金融、税收等各项政策。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孵化机构发起设立的创业孵化投资基金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列为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范围。给予基金贷款贴息支持。对参与投资的孵化机构,在专业孵化基地认定、专业能力建设、行业发展研究、国家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区县政府对基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及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孵化机构的经营管理公司探索和加强盈利能力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孵化机构围绕入驻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孵化机构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等政策的辅导。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孵化机构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
第十八条 提供科技金融支持。鼓励孵化机构自身或推荐其入驻企业运用科技贷款、科技保险、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等科技金融手段,享受相关科技金融政策与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孵化机构组织入驻企业积极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领域平台或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并提供研发实验服务,享受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对孵化机构自身或推荐其入驻企业研发、生产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并优先推荐参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经认定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可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