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孵化机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孵化机构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各类孵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机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孵化机构加强创业投资能力建设。孵化机构应设立孵化种子资金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孵化机构联合或与创业投资机构、企业集团及其他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成立市场化的创业孵化投资基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鼓励孵化机构建设开放共享的科技条件平台。孵化机构要通过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等联合共建的方式,搭建科技条件平台及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技术创新链条,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提高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配套能力和工程化技术服务水平,拓展面向科技项目和科技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条件服务。
第八条 鼓励孵化机构开展创业咨询服务。孵化机构要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健全专家委员会职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研发、生产运营管理、市场渠道建设及全面发展战略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九条 鼓励孵化机构与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孵化机构要培养专业的技术中介服务人才,与技术市场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各类专业机构开展合作,为在孵企业的技术买卖需求提供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条 鼓励孵化机构加强市场推广能力建设。孵化机构要建设专业市场团队,集成有效市场信息,与行业内大企业集团、市场渠道建立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等市场推广需求提供支撑。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机构加强信息资源网络建设。孵化机构要围绕技术、市场、政策、资金、人才等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创新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网络孵化服务。
第三章 开展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 开展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具备深层次专业服务能力的孵化机构发展,对于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专业要求,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能力,并有优化的收入结构的孵化机构,可向市科委申请认定为专业孵化基地(另行制定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