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考试
1.考试科目。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满分150分)、数学(满分150分)、英语(满分150分),总分为450分。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2.考试地点。考试地点由报名点所在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试场安排等考试考务工作委托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3.考试相关要求参照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要求进行。
(五)成绩发放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打印《2011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成绩单》(以下简称“成绩单”,附表2)并通过报名点发放到考生手中。
三、录取工作
(一)考生填报正式志愿
考生于7月8日-9日持成绩单、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到填报的意向志愿中职校填报正式志愿,确因特殊情况可持“成绩单”、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另选一所中职校填报,但必须符合该学校的招生要求。
考生填报正式志愿时应填写《2011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录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表3),经考生和家长签字后确认后,将成绩单与登记表上交招生学校,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
(二)学校录取
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录取办法和考生成绩,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自主录取。学校将录取信息通过招生录取系统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招生学校应将录取考生的成绩单与登记表妥善保存。
招生学校必须于7月10日将录取结果告知每一位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
(三)调剂录取
联合工作小组于7月11日将尚有招生计划余额的学校名单统一公布在“上海招考热线”上,凡未被录取并符合招生学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于7月12日-13日向尚有招生计划余额的学校提出补填志愿申请,由招生学校自主录取。
四、学籍管理和收费标准
(一)被录取的随迁子女须按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实施学籍管理,户口一律不迁入录取学校。学生毕业后,对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对要求报考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按照教育部和本市高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