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复核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业务范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
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