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证明文件;
(5)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6)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7)入驻企业上年度知识产权数量证明材料;
(8)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五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
(9)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
(10)《在孵企业名录》;
(11)《毕业企业名录》;
(12)《就业岗位人员名单》。
2.在孵企业附件(均需加盖相应在孵企业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技术及产品介绍(一页A4纸);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获得科技部、地方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支持的证明,或者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证明;(5)通过孵化机构服务成功融资或获得孵化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如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
1.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一份盖“正本”章报送,五份盖“副本”章供专家评审时使用。其中在孵企业部分提供两份即可。
2.材料装订顺序为:
(1)《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2)孵化机构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3)在孵企业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3.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文件名使用孵化机构全称。
第八条 孵育协会全年受理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每年分两次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委审批后,制发孵化基地证书及标牌。
(一)专家选聘标准
1.专家应具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
2.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能够履行评审工作;
3.专家应与被评审孵化机构无利益关系或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且应对孵化行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专家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