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孵化场地面积占孵化机构总面积的75%以上;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专业要求。
(四)在孵企业超过3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在1-2个重点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上年度为3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融资提供服务,且对1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进行投资。
(六)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年度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七)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上年度为20家以上不同企业开展上述专业服务。
(八)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20%以上比例增长。
(九)孵化机构内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保持8%以上增长率,提供就业岗位500个以上,获得知识产权数量超过10项。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机构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符合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向孵育协会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书》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孵化机构和在孵企业两部分。
1.孵化机构附件(均需加盖孵化机构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孵化资金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