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0〕7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市科委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引导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完善我市创业孵化机制,参照
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本市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创业孵育协会(以下简称“孵育协会”)负责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孵化基地在获得知识产权、提供就业岗位、上缴税收额度等推动企业成长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做的贡献,给予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一定额度的市财政经费支持。其中在孵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的40%作为孵化基地建设资金,其余60%拨付给相应的在孵企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时间应在两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按要求向孵育协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