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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4、上台阶实行奖励

  对各区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台阶的,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5、其他

  原体制中财力增量市分成政策不再执行,其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土地收益政策

  新三区土地出让总价款(不含工业用地),市集中8%,统筹用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市级重点项目和重大民生保障与发展。

  (三)发挥产业引导职能

  1、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对属于八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增值税市留成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增量部分省返还资金,市全额留给所在区。

  2、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对新办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省返还50%奖励资金,市全额拨给所在区。

  3、鼓励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继续对“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水泥、造纸企业产生的税收全部上缴市本级,统筹用于全市环保事业发展。

  4、鼓励做好重点税源企业服务工作。对市本级保留的钢铁、石化、烟草三大行业重点工业企业(集团)所在区给予定额补助。

  (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新三区融入主城区步伐,对新三区税收市统筹部分继续给予补助:江宁区补助30%,浦口区、沿江开发区补助60%,原六合县地区全额补助。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加大投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江南八区城乡公共服务支出低于平均水平的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他区以2009年为基数,实行补助。

  2、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出结构优化。城乡公共服务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给予一定奖励。

  (六)规范财政税收秩序

  1、适当下放市本级保留企业。对省直属分局划转我市的企业以2010年为基数,部分市本级保留企业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在保证市本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属地征管,增量市区分成。

  2、完善搬迁企业利益分配政策。搬迁企业税收属地征管,其中:规模较大的(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超过300万元),五年内按核定的财力基数在相关区分成。具体为:以企业搬迁前三年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平均数为基数,三年内全额归还迁出区,第四、五年减半归还迁出区。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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