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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宁政发〔20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快推进 “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产业引导政策,坚持创新驱动,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放活基层。完善财力分配政策,促进财权事权相统一;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区级增加财政收入、优化支出结构的积极性,激发区县发展的内在活力。

  (三)坚持全域统筹。完善转移支付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一体化发展。

  (四)坚持规范统一。简化财政体制,统一财政政策,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分配税收增量

  在原收入划分范围不变的基础上,江南八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下同)、新三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沿江工业开发区,下同)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园区,下同)的财力分成方式统一调整为“基数固定上解,增量比例分成,超目标全额留区、上台阶实行奖励”。具体如下:

  1、基数固定上解

  江南八区、新三区和三个开发区原体制市分成部分,以2010年为基数,固定上解。

  2、增量比例分成

  各税种超2010年增量部分,市分成比例如下:

  (1)江南八区、新三区和三个开发区范围内:

  ①增值税25%部分:市分成10%;

  ②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和房产税:市分成25%。

  (2)新三区和化工园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新三区范围内的契税:市分成25%。

  3、超目标全额留区

  对于分成税种各区当年增幅超过规定目标的收入部分,市分成财力全额留区,其中:江南八区增幅目标为16%;新三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增幅目标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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