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原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秩序综合整治、指导住宅产业化管理、指导商品房销售情况统计的职责整合划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市辖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年审的职责,调查保障对象违规行为的职责,物业服务管理的职责,已依法交付使用房屋日常安全管理的职责,住宅租赁管理的职责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受理、初审、房屋交易等具体工作交由城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将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的职责交由行业协会承担。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全市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责任,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