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南宁市城市管理局挂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污水处理及建成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职责。
(四)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评价的职责。
(五)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编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级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桥梁的健康监测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实施;负责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