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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申领律师执业证书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研究制度,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业务指导机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

  第七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

  第七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严格管理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妥善处理对本所律师的投诉,配合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案件调查和处理。本所律师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内部管理措施和年度考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第七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进行登记。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律师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七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执业风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七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要积极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党员人数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成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参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成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要安排专人负责党建工作。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

  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本所党员律师的关系接转工作。

  第七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第八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依据行业规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合伙人和新执业律师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培训水平。

  第八十一条 律师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区(县)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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