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继续采用2010年招生考试方案,即不进行全市统考,由各招生院校依法自主组织考试,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各招生院校须自行组织专业基础等考试,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5月8日。
3. 各招生院校参照2010年成人招生专升本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复习大纲,为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单独组织命题,与自行组织专业基础考试同时开考,做到“同时考不同卷”。
四、招生章程的制定
各招生院校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市教委报送学校2011年“专升本”招生章程及副表(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高招平台市教委学生处 丁良)。招生章程的基本格式见附件2。市教委于4月10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并通过市教委网站等载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学校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根据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详见教学〔2007〕3号)和《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详见教学〔2001〕4号),凡被本市高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均须由录取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新生录取名单和报到入学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报送市教委统一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由招生院校统一办理本科学历证书电子预注册手续。
各招生院校应严格根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未按经核准的招生章程招收的“专升本”新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考生,其本科学历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六、各招生院校应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培养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模式,完善工作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
七、经“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新生学费标准,按照本市高校当年度同专业学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