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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乡建设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符合《征收条例》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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