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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5、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严格执行执法时限规定,提高结案率。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幅度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我们已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6、进一步增强全市渔政的执行力。提高渔政队伍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的能力,确保政令畅通、上下一致。各区县渔政部门对国家和本市统一开展的重大执法行动,要保证人员、装备和力量落实,发挥全市渔政整体合力。在坚持相对集中渔业行政处罚权和农业执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各区县渔业部门要继续增加渔政管理投入,适应渔政管理专业化要求,根据农业部规定,做到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中国渔政标志、渔政执法装备标识、着装标准“五统一”。

  三、强化督察,确保规范渔政执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深入贯彻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进一步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评查重点是:案件事实认定、取证、程序、法律适用以及处理决定适当几个方面,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质量高的案卷,市渔政处将推荐参加系统内外评比。

  (二)开展渔政执法督察

  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市渔政处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全面督察行动;根据需要,组织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督察人员应如实填写督察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性质,发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进一步做好渔政执法统计工作,建立渔政执法季报、年报制度。各区县渔政部门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将上月的执法查处情况上报市渔政处,并根据要求将执法情况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执法统计年报、执法工作总结以及本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上报市渔政处。市渔政处每季度对各单位执法情况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通报一次。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督察,根据督察情况,编发督察通报,防微杜渐,保证案件审结率和执行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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