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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1、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坚持开展渔政人员的法制培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坚持做好新进人员培训和考核上岗工作,组织在岗执法人员轮训。渔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市、区政府法制办开展的年度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结果作为执法证件审核换发的依据,禁止无执法证件或证件失效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

  2、加强违法案件发案规律的分析研究。充分运用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以及渔业执法统计表等资料,发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数据库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作用,加强对有关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把握渔业资源和环境变化动态以及违法案件发展趋势,掌握违法案件发案规律,加强行政管理,重在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案件,加强检查针对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3、进一步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强化证据意识,在执法时首先要有及时采集证据的意识,发现证据后,及时将其提取、固定,证据内容和形式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增强证据的分析和运用能力,对案件证据进行科学的梳理整合,使证据内容前后一致、不同证据间相互一致,形成证据链,提高证明力。要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在调查取证时,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不得伪造、隐匿。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要加强装备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执法地点、渔政船舶、办案室等安装带有GPS定位功能的可视监控系统,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内容保存不低于行政诉讼期限,为执法结果争议、科学评价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提供科学、真实的资料。

  4、推行分步分类执法,强化执法教育功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做好教育、告诫和引导工作,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减少行政争议,降低发案率。从本市渔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食用水产品案件,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电捕鱼等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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