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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1、规范和公开渔政执法流程。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市渔政处重新修订编制本市渔政系统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及时做好更新工作,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渔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执法操作指南,对本区域渔政执法事项、依据、权限和程序等进行梳理,予以公布并及时更新。各级渔政部门及其渔政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完善执法告知和结果公开制度。坚持文明执法,保护合法权利,在实施渔政检查、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渔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重大复杂渔政执法案件审核报告制度。各级渔政部门应成立由行政领导、政策法规部门人员等组成的会审小组,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渔船等处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复杂案件进行会审,经集体讨论决定。区县渔政部门在对这些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向市渔政处报告备案。

  4、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渔政执法应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时,要按照《农业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5、加强渔政执法标志(标识)管理。严格执行中国渔政标志(标识)和渔政着装标准,提升队伍形象。在渔政办公场所、执法车辆、船舶以及文书影像资料上喷涂、印刷的渔政执法标志(标识)应当统一、清晰,位置准确。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舶和车辆的管理,在未取得渔政执法船舶资格前,严禁以中国渔政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渔政人员应正确佩带徽章、肩章、臂章等,着装规范,仪容整洁,并按季节变化统一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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