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和公开渔政执法流程。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市渔政处重新修订编制本市渔政系统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及时做好更新工作,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渔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执法操作指南,对本区域渔政执法事项、依据、权限和程序等进行梳理,予以公布并及时更新。各级渔政部门及其渔政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完善执法告知和结果公开制度。坚持文明执法,保护合法权利,在实施渔政检查、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渔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重大复杂渔政执法案件审核报告制度。各级渔政部门应成立由行政领导、政策法规部门人员等组成的会审小组,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渔船等处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复杂案件进行会审,经集体讨论决定。区县渔政部门在对这些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向市渔政处报告备案。
4、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渔政执法应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时,要按照《农业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5、加强渔政执法标志(标识)管理。严格执行中国渔政标志(标识)和渔政着装标准,提升队伍形象。在渔政办公场所、执法车辆、船舶以及文书影像资料上喷涂、印刷的渔政执法标志(标识)应当统一、清晰,位置准确。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舶和车辆的管理,在未取得渔政执法船舶资格前,严禁以中国渔政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渔政人员应正确佩带徽章、肩章、臂章等,着装规范,仪容整洁,并按季节变化统一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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