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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沪渔政[2011]1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渔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公信力,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农办渔[2010]第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渔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意义

  依法开展渔政执法检查是各级渔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与渔(农)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上海渔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上海渔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渔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通知》精神,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针对上海渔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农业部和市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明确重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

  (一)继续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级渔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和农业部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的文件规定,从上海渔政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明确重点,进一步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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